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发表煽动文字等罪罪成,上诉庭驳回定罪及刑期上诉。
正在服刑的谭得志,由囚车押送到高等法院听取裁决。50岁的谭得志被控在2020年多次摆街站期间,叫「光复香港」等口号,早前被裁定发表煽动文字等罪成,在区域法院判处监禁40个月、罚款5,000元。他不服定罪和刑期,上诉至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潘兆初、彭伟昌和彭宝琴颁下书面判词,指煽动罪是成文法罪行,而非普通法罪行,区域法院有司法管辖权审理;而就煽动暴力意图是否法定煽动罪的必要元素,上诉庭经诠释条文后,裁定不是法定煽动罪的必要元素。
判词又提到,煽动罪须有足够灵活性,才能应对社会和政治环境转变等变化,原审法官有权裁定涉案口号具有煽动意图;煽动罪合乎维护国家安全目的,认为条例施加的限制,在社会利益与个人言论自由权利之间已取得平衡。
对于上诉人以行使集会权利作为减刑因素,就裁定上诉理据不成立,驳回定罪上诉。
至于就刑期的上诉,上诉庭指原审法官考虑整体刑期及求情理由,认为判处的刑罚没有在原则上犯错,亦非明显过重,裁定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