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3条立法正式展开立法程序,涵盖多项罪行,部分罪行最高判囚终身监禁。若涉及勾结境外势力,判罚会较高。而国家秘密罪就引入准许披露的指明范围。
立法会早上十一时就《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进行首读及动议二读,整个过程历时十多分钟。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称:「条例草案已清楚界定各项罪行,并定有适当的例外情况及免责辩护。国安风险无日无之,外部势力干预手法层出不穷。早一日完成立法,国家安全受威胁风险就少一日。」
整个草案条文有200多页,涵盖五个罪类、多项罪行。外界较关注煽动意图、国家秘密等罪。其中煽动意图罪,草案订明罪行元素包括煽动挑起对政府、居民间的憎恨等,除非其意图是指出问题、提出意见,最高可判囚七年。若涉勾结外国势力,增至判囚十年,远高于现时判囚最多3年的刑罚。
不过若涉及煽惑扰乱公共秩序或暴力,条例列明只需证明有煽动意图,毋须再特定证明有煽惑扰乱公共秩序或暴力的意图。
至于国家秘密罪,涵盖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秘密等。非法管有、获取,以及披露这些秘密,最高可判囚三至十年。若涉及明知,最高刑罚会较重。但有不同豁免条款,包括被告不知情,或已将秘密交予警方,或按警方指示处理,并有足够证据证明。
草案亦列明整体可披露的指明范围,包括是要揭露严重影响特区政府依法执行职能,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安全及健康的事,但都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及有否采取替代可行方案等。
条例草案亦新引入境外干预罪,若任何人参与境外势力策划的活动,或受其控制、指使、资助或合作,并用不当手段,例如明知而对任何人作出关键失实陈述等,意图干预或影响国家、港府、立法会或法院执行职能、影响选举等事务,即属犯罪,最高可判囚14年。
但建议控方需作两项进一步的证明,包括被告事前曾就相关行为,与境外势力沟通,或理应知道其行为是会令境外势力达成目的或有得益。
【一文看清】23条草案建议罪行最高刑罚表 (附草案全文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