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煽动意图罪最高判囚7年 境外干预罪可判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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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4-03-08 02:38

撰文: 無綫新聞

《基本法》第23条立法正式展开立法程序,涵盖多项罪行,部分罪行最高判囚终身监禁,若涉及勾结境外势力,判罚会较高;而国家秘密罪就引入准许披露的指明范围。

整个草案条文有200多页,涵盖五个罪类、多项罪行,亦列明境外势力的定义,除了外国政府、境外政党,亦都包括其他追求政治目的组织及国际组织,以及其关联个人或实体。

外界较关注煽动意图、国家秘密等罪。其中煽动意图罪,草案订明罪行元素,包括煽动挑起对中央、政府、中国公民、居民间的憎恨等,除非其意图是指出问题、提出意见,最高可判囚七年。若涉勾结外国势力,增至判囚十年,远高于现时判囚最多3年的刑罚。

不过若涉及煽惑扰乱公共秩序或暴力,条例列明只需证明有煽动意图,毋须再特定证明有煽惑扰乱公共秩序或暴力的意图。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委员黄英豪问:「中央(的释义)是否应包括中国共产党?」

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回应:「根据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条例草案中中央一词的含义,就会要视乎内容及国家《宪法》去一并理解。」

至于国家秘密罪,涵盖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秘密等。非法管有、获取以及披露这些秘密,最高可判囚三至十年,若涉及明知,最高刑罚会较重,但有不同豁免条款,包括被告不知情或已将秘密交予警方,或按警方指示处理,并有足够证据证明。

草案亦列明整体可披露的指明范围,包括是要揭露严重影响特区政府依法执行职能,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安全及健康的事,但都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及有否采取替代可行方案等。

条例草案亦新引入境外干预罪,若任何人参与境外势力策划的活动,或受其控制、指使、资助或合作,并用不当手段,例如明知而对任何人作出关键失实陈述等,意图干预或影响国家、港府、立法会或法院执行职能、影响选举等事务,即属犯罪,最高可判囚14年。

若控方进一步能证明被告事前曾就相关行为与境外势力沟通,或理应知道其行为是会令境外势力达成目的或有得益,就可被推定为等同代该境外势力作出行为。

强调此举有助控方举证,但无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因为控方仍要毫无合理疑点来举证。

【一文看清】23条草案建议罪行最高刑罚表 (附草案全文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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