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3条立法正式展开立法程序,涵盖多项罪行,部分罪行最高判囚终身监禁,若涉及勾结境外势力,判罚会较高;而国家秘密罪就引入准许披露的指明范围。
整个草案条文有200多页,涵盖五个罪类、多项罪行,外界较关注煽动意图、国家秘密等罪。其中煽动意图罪,草案订明罪行元素,包括煽动挑起对中央、政府、中国公民、居民间的憎恨等,除非其意图是指出问题、提出意见,最高可判囚七年,若涉勾结外国势力,增至判囚十年,远高于现时判囚最多三年的刑罚。
不过若涉及煽惑扰乱公共秩序或暴力,条例列明只需证明有煽动意图,毋须再特定证明有煽惑扰乱公共秩序或暴力的意图。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委员黄英豪称:「中央(的释义)是否应包括中国共产党?」
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称:「要视乎内容及国家《宪法》去一并理解。根据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至于国家秘密罪,涵盖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秘密等,非法管有、获取以及披露这些秘密,最高可判囚三至十年,若涉及明知,最高刑罚会较重,但有不同豁免条款,包括被告不知情或已将秘密交予警方,或按警方指示处理,并有足够证据证明。
草案亦列明整体可披露的指明范围,包括是要揭露严重影响特区政府依法执行职能,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安全及健康的事,但都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及有否采取替代可行方案等。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依据刑事法的一般原则,有关罪行需要证明适当的犯罪意图,无辜者是不会误堕法网。」
条例草案亦新引入境外干预罪,若任何人参与境外势力策划的活动,或受其控制、指使、资助或合作,并用不当手段,例如明知而对任何人作出关键失实陈述等,意图干预或影响国家、港府、立法会或法院执行职能、影响选举等事务,即属犯罪,最高可判囚14年。
若控方进一步能证明,被告事前曾就相关行为与境外势力沟通,或理应知道其行为是会令境外势力达成目的或有得益,就可被推定为等同代该境外势力作出行为。
所谓境外势力,草案订明除了外国政府、境外政党,亦都包括其他追求政治目的组织,及国际组织,以及其关联个人或实体。
不少议员都关注国际组织的定义,有议员询问是否包括台湾,认为当局应列清楚,亦有议员觉得太阔。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委员管浩鸣问:「国际组织可能是救援组织,甚至是宗教组织也有,会否看看再有方法解释?」
廖李可期回应:「境外势力都只不过是一个名,因为就算是境外势力,究竟是否有做与条文所尝试规管的事。」
政府强调国际组织定义本身非负面,毋须拘泥,强调要有意图才算犯法。
【一文看清】23条草案建议罪行最高刑罚表 (附草案全文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