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上,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解释法律专业保密权定义,如果有人谘询法律意见,即使涉及危害国安事宜,毋须报警。
经民联工程界议员卢伟国说:「说到基于法律专业保密权的理由的申索、权利或享有权,不受本条例影响,这些字眼一般市民未必明白,是否可解释一下?」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我举个极端例子,我问一位律师,如果我明日组织支军队,推翻特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话,会否犯罪的?我当我这么无知的话,他问律师,律师当然告诉他不行。这谘询过程内容需要保密,在这情况下,律师不可向外间披露,因保障任何人都有谘询律师的自由。这情况下律师不会有责任把这事报警,或不需要,如果不说就构成刑事罪行。如他不是与律师沟通,都不是谘询法律意见,纯粹向律师讲,其实律师跟他是朋友,明日我就去叛乱,当然这不是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范围内。如你根本目的、即与律师的沟通,都不是拿法律意见,当然不会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