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法案委员会继续审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有议员关注警方可向法院申请,将被捕人羁留时间延长最多14日,是否符合《人权法》。
法案委员会继续审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警方可在48小时羁留期后,向法庭申请延长最多14日羁留,亦不需给被捕人相关申请延长羁留资料。有议员关注是否符合《人权法》。
新民党选举委员会界别议员黎栋国称:「你不知道警方做了、手持甚么,如何抗辩?变了无法作出有效、经考虑、对他最有利方法,在法庭上进行抗辩。」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说:「香港有独立审判权法官,会考虑尊重被告人权利下,看控方提供所有资料才做决定。再者,被告即使未必看到所有警方需保密资料,但他仍可找律师,律师也可代他说。」
草案亦列明,因应危害国安情况,警方可限制受查人48小时内谘询任何律师。当局称防范高风险情况,承认是很严重限制,不能无了期。
林定国指出:「这人有很多同党,同党可能是律师,但不知他在哪间律师楼,又不知是律师还是大律师,我如何确保不会出现相关风险,例如可能帮助处理犯罪得益、通风报信?」
针对潜逃者方面,草案订明会撤销对方的特区护照、专业资格等,但只适用于潜逃至少六个月的人,多名议员认为不适合。
新民党香港岛西议员叶刘淑仪表示:「很多潜逃者潜逃恶意‘唱衰’香港,或参加反中乱港活动,我们在电视见到,为何要等六个月?」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说:「发出手令,都要给时间知道手令发出;第二是合理情况,是否自己回来面对刑责。都经评估,若六个月不回来,回来机会相对很低。在座委员觉得有重新考虑空间,我们会重新考虑。」
委员会周二再加开四节会议审议,是连续第六日加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