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条立法,立法会法案委员会继续审议条例草案。有议员质疑条文中,非法骚扰处理国安案件人员的门槛定得太狭窄,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指已扩阔了。
立法会法案委员会逐条审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来到第六天。草案中订明,任何人用威吓、辱骂性言词或行为,妨碍或阻吓人员执行职能,或令人员、其家人感到惊恐、困扰等,即属违法,最高判囚十年。
自昨日起,共花逾1小时15分钟审议这条条文。多名议员关注这项新罪行有免责辩护,列明合理情况可脱罪,认为做法过于宽松。
选举委员会界别议员陈绍雄称:「较早前审议有关‘起底’的,你无免责辩护,你背后为何想收到那么狭窄?」
经民联工程界议员卢伟国指出:「是否出现了一种‘对敌慈悲对友刁’情况?」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我们不是慈不慈悲,我们是公道的。举例有人讲脏话骂我同事,同事很怕,原来该人与家人聊天都是这样,以他自己个人背景来说,我跟我女儿说话都是这样,说我跟参与审讯的人说那样话是不对?放到时、地、人就很合理,他不是特意针对他。」
政府又强调,新罪行涵盖在执法期间所有流程恐吓或妨碍人员。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说:「如我准备检控人,你来恐吓我便包含;现在正在检控,法庭进行中亦包含;结束了,因我曾做过这件事,你今天恐吓我,你做了这些、以后不要再来了,都包含,所以是全覆盖。」
当局又指,虽然这项条文无域外效力,但如有人用海外电话卡,发骚扰讯息给本港负责国安案件或工作人员,但因部分犯罪行为,包括接收讯息是在香港发生,法院可处理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