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清讲楚】23条部分罪行设免责辩护 政府称被告举证毋须达毫无合理疑点

即时港闻

发布: 2024-03-23 20:01

撰文: 無綫新聞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部分罪行设免责辩护,但要被告自己举证。政府指门槛会是最低的一种,毋须达至毫无合理疑点,例如宣誓称不知情,法庭可能都会接纳。

23条立法周六正式生效。根据条例,部分市民担心误堕法网的罪行都引入免责辩护,其中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若称不知是国家秘密可获免责,但被告要自己证明,那如何证明?是否一句「我真的不知道」就可以?政府在本台节目《讲清讲楚》,这样回应。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可能已足够。整个责任已转回控方身上、要毫无合理疑点证明,所以只要提出某些证据,或你愿意宣誓说我真的不知,可能法庭会接纳。当然亦不是这么简单,我们都要考虑信不信,要视乎客观环境。但(被告)举证标准,在所有举证标准最低的一种。」

条例亦列明若符合若干条件,包括严重影响政府依法执行职能等可以披露国家秘密。何谓「严重影响」?例如行政长官涉嫌没有申报利益,甚至贪污算不算?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说∶「贪污或甚么,这个当然可能是其中一个可能性,但要看程度达甚么地步。你有没有其他方式去做?如面对这样情况,为何不可以向执法部门举报?」

不过,若上级或政府最高层想隐瞒,就算向上层举报都只会被禁止披露;但不举报就披露就是犯法,最终结果都是不能披露?

林定国指出∶「过去一些很高级的政府官员,都因应有人去,如廉政公署投诉,可能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都有进行调查工作,甚至有法庭案件,这些都是客观事实证明可行。香港有不同执法机关,大家也独立行事。」

至于煽动意图罪,条例列明若无合理辩解而管有煽动刊物就属犯罪,要判囚三年。那何谓合理辩解?政府强调要视乎,有关辩解是否会构成国安风险。

林定国称∶「我举例,若你管有,我们有客观理由相信目的明天拿出来四处派;或者他不是有一本,可能一百本;一百本,相信你不会是纪念吧?他知否那件事情有煽动性?如果他连该刊物都未曾了解,那本书近一千页,当中有一页纸原来客观上有煽动意图,但他也不知道的,那没可能指出他是有犯罪。」

不过,他认为若要列出「合理辩解」的清单,是不负责任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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