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即日起修订更改身份证上性别记项的政策。
政府指即日起,除了已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人士外,若已完成改变性征为目的手术治疗,并能提交医学证明及文件证明,并符合五项条件,包括曾患性别不安、至少两年内持续以另一性别生活、接受异性荷尔蒙治疗等,可申请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记项,入境处处长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是否批准。
政府指是考虑了去年二月终审法院裁定,入境处拒绝未完成变性手术的跨性别人士,申请将身份证性别更改,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的决定而作出相关政策;又强调身份证上标示的性别,不代表在法律上的性别,亦不影响其他政策、法律程序关乎性别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