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即日起修订更改身份证上性别记项的政策,未完成全部性别重置手术人士,若符合多项特定条件,可向政府申请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
入境处拒绝两名未完成变性手术的跨性别人士、谢浩霖及另一上诉人,申请将身份证性别更改,终审法院去年2月裁定违反《香港人权法案》。
相隔一年后,政府修订身份证性别记项的政策,即日生效。除了已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人士外,若已完成改变性征为目的手术治疗,并能提交医学证明及文件证明,以及符合五项条件,包括曾患性别不安、申请前至少两年内持续以另一性别生活、接受异性荷尔蒙治疗等,可申请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记项。入境处处长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是否批准。
政府指,相关做法是因应终审法院的判决,并审慎考虑政策目标、相关的法律及医学意见,以及参考海外做法。
新思维社会福利界议员狄志远称:「《人权法》精神很清楚,是保障其权益,但这些行政措施对权益有些差距,对跨性别人士而言是阻挠,令法庭判决未能彻底落实。我相信会引起法律诉讼机会很大。」
民建联新界西北议员周浩鼎说:「应尊重原则,如果你要进行性别更改,可以作性别重置手术;真的因医学理由做不到,便提供医学证明。不认为再进一步松懈,要考虑到会否构成,影响整个社会价值或构成混乱。」
政府强调,修订只关乎申请更改身份证性别记项的政策,而身份证上标示的性别不代表在法律上的性别,亦不影响其他政策、法律程序关乎性别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