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消防队目被控三度虚报火警,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表明考虑监禁式刑罚,被告还柙候判。
案情指46岁被告、消防队目刘浩殷,去年5月17日,一小时内三次报案,包括虚报东区医院火警、有人被困大厦升降机,以及有人从商场跃下,被控三项虚假火警警报及一项浪费警力罪,被告否认全部控罪。
东区法院裁判官屈丽雯裁决时指,被告三次犯案手法类似,同一日内以自己的电话号码报案,并无留下个人资料及联络方式,若指是巧合,未免是天方夜谭,裁定三项虚假火警警报罪成。至于导致警力浪费罪,因未能证明遭浪费的警力,裁定罪名不成立。
辩方求情时指,被告是家庭经济支柱,因本案会失去工作,多年累积的长俸及退休金亦会失去,形容惩罚深远;又指被告过去对社会有贡献,希望法庭考虑缓刑。
但裁判官表明,被告犯案动机不明,行为浪费人力物力,作为有经验的消防队目,报案时必然知道会令消防员疲于奔命,有消防员更须跨区工作。
而被告作为消防队目,理应以身作则,大众对消防员有期望,相关的行为不应出于消防员身上,事件影响到消防处的声誉及市民生命财产保障,指判刑须起阻吓作用,会考虑判监,被告还柙至下月七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