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学院前副教授戴耀廷,以及多个民主派前立法会议员等47人,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16名否认控罪的被告今天会有裁决。案件的关键,是各被告提出否决《财政预算案》是否「非法手段」。
民主派颠覆国家政权案,47人遭落案起诉,31人认罪,包括首被告戴耀廷、前立法会议员胡志伟、尹兆坚、杨岳桥、郭家麒、前区议员岑敖晖、岑子杰,还有黄之锋、谭得志等。除了林景楠和吕智恒获准保释,其余29人收监;不认罪的16人,就有10人获准保释。
除了戴耀廷,三名主要组织者,赵家贤、区诺轩及钟锦麟亦已认罪,同时转为控方的从犯证人。三人证词成为了重组案情关键。开审后改为认罪的林景楠,亦是从犯证人。
律政司是以《港区国安法》颠覆国家政权罪提出起诉,即以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甚么是「非法手段」,成为争辩重点。
辩方指,条文无清晰定义,认为应诠释为武力手段,又指立法会议员否决《财政预算案》及特首解散立法会等,是法律订明的权力及机制,属合法手段。
控方则指,《国安法》用意在于预防所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在当今环境不必使用武力、用社交媒体造谣,也可危害国安,不宜收窄条文诠释。
部分被告亦曾自辩。陈志全指,无可能在不知《预算案》内容下否决;前区议员彭卓棋称,签署否决《预算案》的声明,是为了「斗黄」,提高自己胜算;本身是大律师的刘伟聪则称,从未签署或授权他人代签声明。
颠覆国家政权罪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判处十年至终身监禁;积极参加的可判监三至十年,其他参加者三年以下。
根据案例,《国安法》刑期属强制规定,而非量刑起点,即就算认罪等求情因素获扣减后,亦不能少于列明的最低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