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学院前副教授戴耀廷,以及多名民主派前立法会议员等47人,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16名不认罪被告裁决,其中十四名被告罪成,刘伟聪和李予信脱罪。
法庭颁布裁决理由,指立法会议员集体肩负宪制责任,《基本法》104条要求议员必须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不予区别地否决《财政预算案》、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是违反《基本法》,议会特权并非绝对特权,又指瘫痪立法会运作,除了反中势力,还有外国及境外势力参与其中。他们通过立法及行政手段,进行插手及捣乱。
对于辩方指《国安法》中,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其他非法手段」,限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法庭认为是狭义诠释,有违《国安法》立法目的,「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并不止于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