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大冲突,其中一人审讯后裁定暴动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上诉,上诉庭裁定发还原审法官重审。
案发在2019年11月12日,多人从中大二号桥上,向吐露港公路投掷大量杂物,导致交通严重瘫痪,又用汽油弹、砖头等袭击警员。
其中一名被告、24岁理大学生李俊皓,2021年获区域法院裁定暴动罪名不成立。法官李庆年裁决时指,控方无足够证据证明李俊皓何时到达,以及是否身处暴动核心范围,及在现场逗留多久等,亦未能证明李俊皓言行上直接或间接参与暴动,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推论李俊皓身处现场时间、地点,必定看到、嗅到和感受到暴动情况。
律政司不服上诉,认为裁决有别常理。上诉庭三位法官考虑后,质疑被告的说法有问题,包括李俊皓声称因为后脑流血受伤,没有及早离开核心范围,但他无出庭作证,无任何证据支持这说法。又质疑李庆年法官为何觉得李俊皓不能必定看到、嗅到、感受到暴动情况,法官亦无考虑或解释,李俊皓在警方驱散4分钟后才被拘捕的情况。
上诉庭批准律政司上诉,安排9月在区域法院再提讯,书面判词半年内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