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教署强烈不满并谴责港大法律学院客席教授陈文敏一篇在《明报》撰写的专栏文章,涉及讨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修改假释的规定,认为内容失实及有误导性。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列明,干犯危害国安的人,除非惩教署署长信纳他们获假释不会不利国安,否则不得假释。
陈文敏的文章认为存在两个争议,包括若涉及暴动罪,这个规定是否仍适用;又认为整体上带有惩罚性,违反追溯力原则。
惩教署强调,香港法律从没给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获得提早释放权利,假释机制是为鼓励在囚人士行为良好而设立,所以不存在违反追溯力原则;又称《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七条,有就「危害国安罪行」作清晰定义,不存在要由惩教署署长自行决定相关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