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穿上「光复香港」字句上衣游荡,认罪判囚14个月,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立法后,首宗判刑的煽动案件。总裁判官表明要起阻吓作用,以18个月为量刑起点。政府表明,判决正好说明犯法的人,必会为所做的恶行付上法律代价。
案情指27岁报称无业的诸启邦,今年六月十二日在港铁石门站附近,穿上印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的上衣,并戴上印有「五大诉求」意思的黄色口罩游荡,警察将他截停后,在他袋内搜出一盒排泄物。
案件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审理,是《基本法》23条立法后首宗煽动案,被告承认煽动罪。
总裁判官苏惠德判刑时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订立后,大幅提高煽动罪最高刑罚至判囚七年,原意明显要加强打击。若法律不及早介入,任由个别煽动行为发生,在叠加效应影响下,会导致社会再陷乱象,判刑必须反映防患于未然的立法目的。
被告今年三月已从台湾订购涉案上衣,并在对示威者而言属标志性的日子穿上,明显早有预谋,企图令动乱思想死灰复燃,情节不轻。
对于辩方求情指,被告从家中到港铁站的犯案时间短,苏惠德反驳指若非有警员截停,不会如此短暂。他带同排泄物,可见其执着,随时会以暴力方式维护信念。
考虑到要起阻吓作用,原以18个月监禁为量刑起点。因应被告年初已因另一宗煽动案,判囚三个月,短时间再犯案,明显不知悔改、公然挑战法律,上调量刑起点三个月,认罪扣减后最终判囚14个月。
至于游荡罪及拒绝出示身份证,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