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报告》提出设立体育争议解决制度,研究推动体育仲裁。香港律师会运动法律委员会主席岑君毅认为,仲裁的费用和判决速度都是重要因素。
香港律师会运动法律委员会主席岑君毅称:「仲裁是要总会和运动员是要双方要接受,先要接受机制。那它比较上特别的地方就是讲钱,钱是比较上重要,因为在一般的商业仲裁中,费用可能相对高昂,但是体育仲裁有两个特点要出来。第一它的机制要快,因为很多时不是等待以年计,而是以月计,甚至几个星期后有一个判决出来;第二就是价钱,因为很多时争议就算是奥委会的争议,很多是运动员和总会的争议,所以价钱方面,仲裁员其实觉得对这件事是公益服务,觉得是需要,仲裁员觉得是公益服务,所以收的费用不会是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