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四名被告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法庭根据各自在谋划中的角色和参与程度,裁定是「首要分子」,以监禁12至15年为量刑起点。各被告及早认罪,可获三分一减刑。
区诺轩、赵家贤及钟锦麟,协助控方在审讯中作证、对法律无知,及过往在公职服务有贡献,再获扣减刑期。
第五被告吴政亨,虽然审讯时被列为组织者,考虑在《国安法》实施后,自愿和故意继续推动谋划,对其他人施压,裁定他是「积极参加者」,考虑他可能受戴耀廷误导,才误信谋划合法而行事,获扣减刑期。
【民主派颠覆政权案.一文看清判刑】戴耀廷囚十年 其余被告至少囚5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