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建议修订《房屋条例》,将严重滥用公屋定为刑事罪行。
在现行条例下,公屋租户将单位分租予他人,或将单位用作商业用途,房委会只有权终止租约。房屋局建议修例,定为严重滥用公屋罪行,可罚款50万及监禁一年,并赋权房委会人员检查可疑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并建议延长虚假陈述及拒绝提供资料罪的检控时效。
目标是今年4月提交立法会审议,希望明年中实施。当局相信修例可有效提升阻吓力,打击严重滥用公屋行为。
房委会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主席黄碧如表示:「严重滥用公屋行为包括甚么呢?包括譬如自己收了金钱利益,然后将单位分租,或分许可予不获准许人士占用单位;第二种严重滥用公屋行为,就是譬如租户自己不居住单位,将公屋单位作商业用途。我们自己租约下,一向有条款规定租户要守的行为。如有违规,在租约下已可以采取行动终止租约。刑事化一旦入罪是会有案底,所以我们不可以、不想轻易地将好多行为涵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