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建议修例,将严重滥用公屋单位刑事化,包括出租单位或作商业用途,以获得金钱利益的行为。现时违例是终止租约,将来一经定罪,最高可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一年。
继本周三起「举报滥用公屋奖」正式实施,政府再就滥用公屋「出招」,房屋局建议修订《房屋条例》,其中以金钱利益分租公屋单位或让他人居住,以及租户没在单位居住,但用作商业用途,界定为严重滥用,会订为刑事罪行。
罚则由现时终止租约及发出搬迁通知书,提升至最高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一年。
房委会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主席黄碧如称:「我们自己租约下一向有条款,规定租户要守的行为。我们要记得一旦定罪,就算缓刑、监禁两个月或缓刑多久,都会留案底的,这对一般市民、租户来说,应有一定阻吓作用。」
她举例,某些情况下不算严重滥用。
黄碧如表示:「很多街坊都会帮补生计,在家中帮人补习、在家中做手工。如果不界定清楚,变了会有街坊担心,在租住房屋时做这些行为,都会变了犯罪。」
修例亦提出,获授权的房委会职员在合理理由下,可以要求屋邨内可疑人士提供身份证等个人资料,如拒绝提供,可被罚款一万元及监禁半年。
黄碧如指:「你问我我们的权力有没有过大,其实看到有其他条例都有这方面职权,例如西九文化区公共休憩地方附例,赋予执法职员有权力。」
房委会亦建议延长对虚假陈述,及拒绝提供资料罪的检控时效,至租户犯罪后六年内,或于房委会发现罪行后一年内仍可作出检控。
房委会称,将于下个月谘询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期望于第二季内提交立法会审议,并争取在明年年中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