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谭得志早前被裁定发表煽动文字等11项罪成,终审法院驳回他的上诉。
谭得志被控2020年摆街站时,多次叫喊「光时」等口号,在区域法院经审讯后,裁定发表煽动文字等11项罪名成立,判入狱40个月。
终审法院就谭得志上诉时提出的两个问题,逐点反驳。第一个问题,是煽动罪是否只可在高等法院原讼庭,由法官和陪审团审理?
判词指出,《国安法》实施前,「发表煽动文字罪」属简易程序罪行,可根据《裁判官条例》,与被告人同时被控的任何可公诉罪行,一并移交区域法院审理。《国安法》生效后,煽动罪成为可公诉罪行,原有安排仍然适用。《国安法》亦订明可视乎罪行的严重程度,在适当级别的法院审理,当中包括区域法院,因此区域法院有权审理本案。
上诉一方第二个问题,是控方是否要证明被告有煽惑他人实施暴力,或扰乱公共秩序的意图。判词指出,上世纪法例订立时,没规定控方须证明煽惑暴力意图,其后修订时加入「意图导致暴力或造成扰乱公共秩序或公众骚乱」的字句,但各种不同类别的煽动意图,均以分隔词「或」分隔,所以煽惑暴力意图只是可构成罪行的多种意图类别之一。
终审庭五名法官一致驳回谭得志的上诉。谭得志已经服毕本案的刑期,而他就民主派初选案被判监53个月,正在服刑,他早前就刑期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