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受查人身份案|终院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 恢复定罪及监禁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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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5-03-31 22:07

撰文: 無綫新聞

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披露廉署受查人士身份案,终审法院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恢复林卓廷定罪及四个月监禁的刑期。

正因其他控罪服刑的林卓廷,由囚车押送到终审法院。案件源于林卓廷2019至2020年,三次在记者会披露,时任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游乃强就「721事件」被廉署调查。林卓廷因此被廉署拘控,原审裁定他三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成立,判监四个月。

林卓廷向高等法院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律政司提出终审上诉,主要争拗点是《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该受调查人的身份」的诠释。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刚及林文翰认为,条文禁止三种不同类型披露,每一类型旨在针对不同行为,需特定地披露受调查人正因所订明的罪行而受调查,才算犯法。如果作出披露时,受众若只知有人受廉署调查,但不知该调查涉及的罪行,不算犯罪。

不过,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及非常任法官欧颂律就认为,应侧重条文的文意及目的,只需披露一项调查正在进行即已犯禁,不论披露调查存在的事实,或调查的细节,都可能妨害调查,这样诠释可更好地反映条文立法原意,涵盖规管间接披露,以维护廉署就贪污罪行所作调查的效能和公正性,并保护受调查人的声誉。最终在3比2大多数下,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回复林卓廷原本的定罪及四个月刑期。

林卓廷早前因初选案及元朗721暴动案,合共判监9年7个月,他就两宗案件均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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