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旅客先後兩次走私香煙及另類吸煙產品入境,判監7個月5天。海關指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反映罪行嚴重性。
帶著大批未完稅香煙和另類吸煙產品入境,被控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的是一名38歲男旅客。
他2月6日經機場抵港,被海關人員截查。在個人行李中,檢獲約3.4萬支未完稅香煙,和約1.2萬支另類吸煙產品,當場被捕。
調查後發現,男子涉及另一宗去年7月10日的案件。同樣經機場入境,但未有認領,藏有約1.4萬支未完稅香煙的個人行李。兩宗案件涉及的未完稅香煙和另類吸煙產品,共約值23.9萬元,應課稅值共約16.3萬元。
男子罪成,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監7個月5天。海關歡迎判刑,指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充分反映罪行嚴重性,並提醒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最高可罰100萬元,及監禁兩年。而進口另類吸煙產品,最高可罰200萬及監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