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制度,司法机构形容是香港法律体制中最重要的特点之一,被告人会在法庭内由社会其他人士来审判。
据立法会会议上律政司司长书面答复议员有关陪审员的质询指出,陪审员涉及的开支包括适当的住宿供应、行政人员的费用,以及向担任陪审员的人士提供的津贴。此外,对于担任陪审员的自雇人士,以及聘用有关陪审员的雇主来说,这亦会涉及因他们自己或其雇员未能上班而带来的间接成本。
谁可成为陪审员?
陪审员由香港居民出任,他们宣誓后可参与刑事案件及某些民事案件的聆讯,并就案件作出裁决。陪审团退庭商议时,不会有其他人士在场,他们会根据在庭上听取的证供而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裁断。由于陪审员并非法律专才,主审法官会就法律论点向陪审团作清晰的指引。每位陪审员都有责任确保司法公正,这不单是对被告人应负的责任,也是对社会应负的责任。
审理刑事案件时,首席陪审员会在所有其他陪审团成员及被告人面前,公开地在庭上告知主审法官陪审团是裁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在死因研讯中,陪审团则会裁定死者致死的原因及确定与事件有关的情况。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例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某些涉及毒品和商业诈骗的案件,均由一位原讼法庭法官及七名陪审员聆讯,法官也可下令将陪审员人数增至九名。某些民事案件,例如涉及诽谤或恶意检控等诉讼,案中任何一方均可选择把有争议的事实交由陪审团认定。在死因裁判法庭进行的某些死因研讯也需要选任陪审团出席,但陪审团只须有五名成员。
陪审员资格与抽选程序
任何具备下列条件的香港居民,均有资格出任陪审员:
年满21岁但未满65岁;
精神健全而并无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审员的情况,如听觉或视觉的损伤等;
品格良好;
以及熟悉聆讯时所采用的语言,即中文或英文。
若符合出任陪审员的资格,人事登记处处长会将个人资料交予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司法常务官会发出通知,通知将会把该人列入陪审员名单内。
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每星期以随机抽选的方式,从陪审员名单内抽出若干数目的陪审员。若被抽中,法庭会以挂号邮递把传票寄出,一般会发出最少21天通知,并请在指定日期前往高等法院或死因裁判法庭。曾接受陪审员传召而出席的人士,一般在两年内不会再被传召。
津贴令订明:每日995元 不足一天作一天
《陪审员津贴令》(第3章第31条)订明,根据本条例第31(1)条须付给出任陪审员的人的津贴是每天995元,按该人出任陪审员的每一天计算,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论。为施行本条例第31(3)条而订明的津贴额是每天995元,该津贴额适用于有关人士出任陪审员的每一天或一天的部分。相关修订来自2012年第170号法律公告及2014年第18条第151条。
雇主责任:不得扣薪扣假 歧视解雇属刑事
大部分香港人口都符合陪审员资格。政府制定《陪审团条例》,保护陪审员权利,并将陪审员职责置于优先位置。条例要求雇主按需要给予假期,不得扣除任何薪酬或假期,形同有薪假。雇主若歧视或解雇履行陪审员职责的员工,即属犯罪,可被判罚款25,000元及监禁三个月。
成本效益:社会缩影防司法垄断
在成本与效益的权衡方面,虽然推行陪审员制度的社会成本高昂,这也是许多国家并未将此制度延伸至所有层级法院的主因,但社会普遍认为,透过由社会缩影组成的陪审团来防止司法权力垄断、引入公众常识进行裁决,其带来的法治信任度与司法公正性,价值远超上述的经济成本。
律师解话:暂免与永久豁免
有法律界人士曾撰文提到,有市民反映收到高等法院函件要求他当陪审员,读报得悉一位陪审员因被法庭裁定无故缺席,遭受牢狱之苦,因此害怕,查询可用甚么理由不当陪审员。
律师指出,合资格的市民应该无旁贷,履行法律体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价值,就是希望一些被控告的人,可以由一些没有偏见的寻常百姓作出事实的裁断,贯彻法制中宁纵毋枉的精神。当然,陪审员制度也有采用于民事案中的诽谤诉讼及死因研讯庭的死因聆讯,但此等毕竟祇属少数。
律师文中亦指,体谅一般市民平日都有非常繁重的工作及私务需要照顾,要其花数天甚至数星期的时间坐在法庭里,可能对其产生很大的干扰。因此执行此陪审员制度的执事诸公,通常亦会弹性处理,好使此制度能在一个可操作的平台上开展工作。他认为能当陪审员应该被视为一种光荣,因其一定是一位品格良好及精神健全的市民,同时也能为具高透明度的司法制度谱写灿烂的一章。
当被传召出任陪审员后,若其当日已移民外国或长期在外地工作,或其身体罹患重疾,甚至不久之将来要施手术,或刚动手术不久,需要静养,则可申请要求暂时豁免,但过后则仍须到法庭当陪审员。要获得永久豁免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以往某些人士因在一些非常冗长的案件中当陪审员,法庭最后为了感谢各人付出的大量宝贵时间,才获得法庭批准终身豁免。故此来信者看来还是要面对现实,看看能否组织有关的工作及私务进程,以便配合陪审员的工作。
抽签避席:不一定被选中
律师又指当到达法庭后,也不一定被选中当陪审员。首先,在抽签制度下,抽不到自然就做不到;再者,假若认识有关案件中的被告人或任何一位证人,都应立即避席及不再继续参与聆讯。同时,在场的被告或其代表律师可以无需任何解释,拒绝接纳该人士为该案的陪审员,因此合资格市民应该以平常心接受这事,毋须受个别陪审员无故缺席而入狱的事情所困扰。正如俗语所云「行得正,企得正」,则甚么都不用害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