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2026-03-18 07:00
撰文: 溫偉明

一場大火,喚醒了不少業主對大廈維修的關注。與此同時,社會不同持份者也對大廈日常管理,尤其是涉及大額金錢大型樓宇維修採購的工作,能否有效減低「圍標」的風險,表達了不同意見。
大廈管理看似簡單,實際卻是非常繁瑣複雜的工作。為了協助社會改善居住環境,推動社區建設,從而促進社會和諧,本屆政府致力推動大廈管理及物業管理方面的改革及發展,包括持續優化《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以協助業主提高大廈管理質素。
《建築物管理條例》並不是一條新的法例,其前身是於1970年制訂的《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條例》,旨在便利業主成立法團,管理大廈公共部分。在這數十載社會的轉變中,條例經歷了不同程度的修訂,包括:(1)在1993年,條例重新命名為《建築物管理條例》,並就「大廈公契」引入強制性條款;(2)在2000年,簡化法團成立門檻(出席業權分數由50%降至30%)、強制業主立案法團樓宇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規定專業審計帳目、加強管理及維修措施、優化會議程序及終止經理人責任等;(3)於2007年則進一步釐清業主立案法團的職權,保障業主權益,並理順管理委員會的委任程序。
最近一次的修訂是立法會在2024年7月通過的《2024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該修訂於2025年7月13日正式實施,涵蓋以下範圍:(1)訂明三類採購類別(第一類、第二類大額採購及大型維修工程採購)之規定;(2)確立機制,讓獲法人團體業主授權的自然人在業主會行事;(3)增添新的財務規定及(4)加入不遵守保存文件行為的刑事制裁罰則等。
上述修訂特別針對大型維修採購,引入了業主親自投票的門檻(會議須有5%或100名業主親自參與投票,以較少者為準),以提高業主參與度。
為了持續優化私人建築物的管理,政府就《建築物管理條例》作出進一步的修訂方案建議,包括以下五大方向:(1)將「親自投票」的門檻引入第二類大額採購當中,至於大型維修工程採購的「親自投票」門檻亦會因應金額相應提高等;(2)設定委任代表文書上限(即俗稱的「Proxy票」);(3)加強利益申報要求;(4)增加會議程序的規定;及(5)加強主管當局在管理委員會不能正常運作時的權力,除這五大方向,政府亦建議加入其他修訂如處理緊急情況、管委會委員資格及設立法定上訴委員會等。
筆者樂見政府密切留意物業管理市場運作及法例優化情況。相信大部分物業管理從業員認同,清晰條例有助提升行業質素;但亦有不少人憂慮過嚴規定會窒礙行業正常運作。我們相信政府會廣納業界意見,尤其是物業及設施管理專業人士,如香港測量師學會的專業會員,制定切合實務操作的規範。
香港測量師學會會長
溫偉明測量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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