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票案兩被告不服判囚兩個月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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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2-08-12 21:10

撰文: 無綫新聞

去年區議會選舉,油尖旺區「種票案」,兩名被告承認舞弊,各被判入獄兩個月,獲准保釋上訴。

40歲男被告陳月新及其姊姊,43歲次被告陳笑群,分別在旺角一間食肆,任職廚師及收銀。

案情指,首被告登記成為選民時,報稱住在旺角通菜街,但其實他住在天水圍,而住在元朗的次被告,則報稱住在旺角花園街。兩人都在去年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投票給該區落選參選人,亦即他們任職食肆的東主黃標,被控《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

署任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指,在民主進程中,選舉是十分重要一環,大前提要公正,任何損害公正的事,包括種票,是極為嚴重。判刑必須反映其嚴重性,監禁是恰當量刑。

考慮辯方律師以被告不熱心政治,無實際得益,及被告只簽名,有人幫手填地址等求情理由,以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各判即時入獄兩個月。辯方律師隨後表明上訴,兩名被告獲准各以2000元保釋,等候上訴,其間不得離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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