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指陳志雲案原審犯錯下月定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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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2-11-20 21:34

撰文: 無綫新聞

律政司就無綫電視的前電視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等人涉嫌收受利益,獲判無罪的案件上訴成功,上訴庭撤銷無罪的裁決發還續審。案件押後至下月十八日定出續審日期。

陳志雲與叢培崑早上到高等法院聽取判決。律政司今次上訴主要針對兩人09年出席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的志雲飯局節目。上訴庭三位法官一致裁定,原審法官在案中判決有四項犯錯。

他們在判詞中表示,原審法官認為,陳志雲當晚以名人身份兼職演出志雲飯局節目,非以無綫電視代理人身份出席,故不屬違法。上訴庭不同意,認為陳志雲違法與否要考慮其演出,是否與無綫電視的事務或業務有關。而陳志雲確曾演出多輯志雲飯局電視節目,若陳志雲拒絕演出涉案的表演環節,可能影響無綫電視與奧海城合約關係。而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相關條文,出席身份非控罪元素。原審法官又認為陳志雲沒有意圖影響無綫的事務或業務,亦非針對無綫辯方律師更認為,須證明意圖對無綫不利,才屬違法。

上訴庭亦不同意,指有關條例意圖非控罪元素,陳志雲亦未有陳述過收受利益的意圖。而對於原審法官認為,陳志雲的行為有合理辯解,包括無綫容許及默許他收取酬金等,上訴庭認為無綫代表,曾有就該點作供,但原審法官未有考慮有關證供。

最後裁定,撤銷陳志雲及叢培崑無罪的裁決,發還續審。兩名被告最後各獲准以10萬元保釋,離港前24小時須通知廉署,交代離港、回港日期和行程等。

陳志雲、助手叢培崑及陳永孫,早前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三項罪名,區域法院去年九月裁定三人,全部控罪不成立,律政司之後,就陳志雲同叢培崑的判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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