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無綫電視的,前電視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等人涉嫌收受利益,獲判無罪的案件,上訴成功,上訴庭撤銷無罪的裁決,發還續審。下月十八日,由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
陳志雲在上訴庭有裁決後,離開法院時,沒有回應記者提問,律政司今次的上訴,針對陳志雲和案發時其助手叢培崑,有關09年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節目,上訴庭三位法官一致裁定,原審法官的裁決有法律問題。
首先,原審法官認為陳志雲,當晚以名人身份,兼職演出志雲飯局節目,非以無綫電視代理人身份出席,故不屬違法。但上訴庭不同意,認為陳志雲的演出,對無綫有否影響,是顯而易見的,陳志雲曾經演出多輯志雲飯局,若他拒絕演出,無綫可能要另外安排節目,這可能影響,無綫與奧海城的合約關係。而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相關條文,出席身份非控罪元素。
另外,原審法官認為陳志雲,沒有意圖影響無綫業務,亦非針對無綫,辯方更提出,須證明意圖對無綫不利,才屬違法。
上訴庭就指,《防止賄賂條例》中,意圖並非控罪元素,陳志雲亦未有陳述過,收受利益的意圖。
至於原審法官接納,陳志雲沒責任向上級,申請收報酬,又認為無綫是默許陳志雲,從奧海城收取酬金,接納這點,作為陳志雲的合理辯解,但上訴庭指出,原審時辯方根本沒有提出,合理辯解的立場,相反無綫的代表,曾有就這一點作供,原審法官未有考慮有關證供。最後裁定,撤銷陳志雲及叢培崑無罪的裁決,發還續審。
上訴庭指示原審法官,要考慮應否行使酌情權,容許陳志雲提出,他有合理辯解去收報酬,如果是原審法官要列出,有關的事實因素,兩名被告,最後各獲准以10萬元保釋,離港前24小時,須通知廉署,交代離港、回港日期和行程等。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律師表示,對律政司上訴成功是預計之中,但他們有信心案件會維持原判。
陳志雲、叢培崑及無綫市場及營業部,前業務拓展主管陳永孫,早前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三項罪名,區域法院去年九月裁定三人,全部控罪不成立,律政司之後,就陳志雲同叢培崑的判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