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接受修改合約不代表知有僭建

即时港闻

发布: 2012-11-23 08:16

撰文: 無綫新聞

梁振英同時解釋,簽買賣合約時接受合約,不代表知道大宅有僭建。

梁振英在聲明透露在99年12月11日,即簽正式買賣合約限期前三日,賣方律師樓修改合約,訂明買家承認已經就物業的狀況,問過律師及專業人士如果真的有僭建物,買家都要放棄追討。

梁振英說代表自己的律師樓即時反對,而對方的律師一直未能提供物業平面圖,但他和家人很喜歡兩間獨立屋,所以決定簽約買下。

梁振英又表示,接受合約加入免責條款,不代表當時知道有僭建,相信只是業主防止他借故「踢契」的條文。

热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