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行政及政制
地方行政
1. 香港實行「地方行政」已超過30年,取得一定成效,亦有不少進一步發展空間。我提出「地區問題地區解決、地區機遇地區掌握」的理念,就是地方行政應由政府帶動,結合地區的積極參與,不應由政府包攬。發展方向應該是政府向區議會下放工作和責任,為落實地區服務和推動地區發展而努力。
2. 我們會積極研究如何進一步發展目前地方行政的模式,提升區議會的職能,發揮區議員的積極性,以及讓民政事務專員更有效地統籌政府部門在地區的服務。我們會盡快修訂法例,從2016年開始取消所有區議會委任議席。我也希望地區人士在處理當區事務時,能顧全社會的整體利益。我們將會舉辦地方行政高峯會,探討如何改善地區行政。
3. 我們計劃增加各區議會的資源,提高現時地區小型工程計劃的撥款,並研究加強區議會參與處理地區問題及管理部分地區設施。在區議會的地區小型工程撥款及社區參與計劃撥款之外,我們計劃今年為每區額外預留1億元,即總共18億元的一次過撥款,讓區議會在今屆任期內推展社區重點項目。此外,我們會每年額外向社區參與計劃撥款2,080萬元,以加強區議會在地區推廣藝術文化活動的工作。我們亦會適當檢討區議員的津助,包括區議員租用辦事處方面的安排。
4. 兩個市政局取消至今已12年,部分市區及新界的文康市政設施和服務的收費仍有不同。我決定修訂法例,劃一收費水平。作為第一步,凡是市區與新界收費不同的項目,均以較低者為準,政府收入會因而每年減少約7,000萬元。由於康文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大部分服務收費自2000年以來沒有調整,我已責成相關部門全面檢討各項服務的收費理念和水平,盡快向財政司司長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