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電視前電視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嫌收受利益案,上訴庭要求案件發還續審,灣仔區域法院裁定陳志雲案維持無罪原判。
陳志雲早上到灣仔區域法院聽判決,沒有回應記者提問。陳志雲、他的前助手叢培崑,以及無綫市場及營業部前業務拓展主管陳永孫,早前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三項罪名,區域法院前年九月裁定三人全部控罪不成立,律政司之後就陳志雲同叢培崑的判決上訴,上訴庭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續審,法官潘兆童維持判陳志雲無罪。
法官潘兆童在判詞中表示,裁決最重要的考慮是陳志雲收取奧海城十一萬二千元,作為09年除夕倒數活動中,主持《志雲飯局》的報酬,是否有合理辯解。潘兆童認為陳志雲是有合理辯解的。
潘兆童指出,奧海城在該次活動中,支付130萬元製作費予無綫,但不包括要陳志雲主持《志雲飯局》,而奧海城最後選擇,自行透過經理人公司,邀請陳志雲做主持。
潘兆童又指出,電視廣播執行董事兼集團總經理李寶安在原審時表明,絕不會允許陳志雲收錢演出,這說法有違常理,雖然陳志雲的合約列明,他在外收錢演出,須向上級提出書面申請,並於事後在人事部存檔,但早於08年起,他多次收取報酬演出,均已沒有依照程序,將申請存檔,顯示這合約原則,一直沒有人認真處理,陳志雲在事件中,唯一做錯是沒有申報。但不應該將陳志雲,考慮成一個完美的人,不能期望他在今次事件突然想起要向外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