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駁回外傭居港權案上訴 毋須釋法

即时港闻

发布: 2013-03-24 21:03

撰文: 無綫新聞

外傭居港權案,終審法院一致裁定,在本港的外傭不符合《入境條例》中「通常居住」的定義,即使住滿七年,也不能擁有居港權。終審法院同時認為,毋須提請全國人大澄清釋法文件。

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駁回外傭的上訴,認為《入境條例》訂明,外傭不被視為「通常居港」的條文,與《基本法》沒牴觸。

判詞指出,外傭留港性質極具限制性,要與特定僱主簽約,純粹受僱為家庭傭工,並居於特定僱主的居所,合約一完必須返回原居地,亦不能夠將家人帶到香港居住,從一開始已獲告知,他們入境的目的並非為在香港定居,居住特質與傳統上「通常居住」定義,有很大距離。裁定外傭不應被視為「通常居港」的居民。

判詞又指出,就算是《基本法》的起草者都不會認為任何人一進入香港,就自動有資格可以逗留七年,所以必須要有《入境條例》,判斷誰人有資格。

至於是否要提請全國人大澄清1999年釋法文件,包括96年特區籌委會的意見文件,判詞指出,根據《基本法》第158條,本案符合條文中「中央和特區關係」,但在考慮是否有「需要」,就認為沒有此「需要」,因為終院毋須參照全國人大在1999年解釋的文件,已經可以就外傭案作出結論,決定毋須提請全國人大澄清釋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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