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私隱條例生效 直銷須得本人同意

即时港闻

发布: 2013-03-31 21:59

撰文: 無綫新聞

規管直銷的私隱條例新修訂今日起生效,擁有市民個人資料的公司,如果利用資料做直銷或轉移給第三者,要先得到當事人同意。

新例規定擁有市民個人資料的公司,首次向對象直銷時,要先通知,當事人有權拒絕,機構要取得對方同意,才能利用其個人資料直銷,或轉移第三者。如何才算同意?

以往大部分情況,市民要主動反對才能拒收訊息,無回應一概被視為同意,條例生效後,除非市民主動同意或不反對,機構才能用其資料直銷,無回應亦不能視為同意。

由於新例不具追溯力,若公司在四月修訂生效前已取得市民個人資料,只要曾經明確告知客戶會用作直銷,客戶以前被直銷時又沒拒絕過,仍可繼續向對方促銷。

公署指市民隨時有權口頭或書面要求拒收直銷訊息,建議市民回應後保留副本。

公署去年收到131宗涉及直銷侵犯私隱的查詢及投訴,預計新例實施後,投訴個案會上升,已增加人手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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