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爭結婚權終院上訴得直

即时港闻

发布: 2013-05-13 02:30

撰文: 無綫新聞

一名由男變女的變性人被婚姻登記處拒絕註冊,上訴至終審法院爭取結婚權,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指現行婚姻條例違憲。原訴人W對判決結果感到非常高興,會再籌備結婚。

原訴人W在終審勝訴後,透過代表律師接受傳媒電話訪問,指判決有助減少變性人受到的歧視。

終審法院五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馬道立,是以四比一大多數,裁定變性人W上訴得直,可以註冊結婚。終審法院認為《基本法》和《人權法》,保護所有人的結婚權利,而《婚姻條例》只以天生的性別區分男女,變相禁止變性後的W結婚,同憲法保護的權利有牴觸。

對於政府指,傳統婚姻制度是基於生兒育女的需要,因此《婚姻條例》中的女方,必須是天生的女性,終審法院認為在香港婚姻制度已經有深遠變化,生育下一代的重要性大為減低,婚姻法例中亦無關於生育的規定,因此認為在註冊結婚時,應該考慮涉及性別身份的所有情況,包括心理、生理,以及是否做了變性手術。

裁定《婚姻訴訟條例》及《婚姻條例》中的所指的「女方」,必須包括由男變女的變性人。不過,終審法院強調,變性手術後的新性別,必須經醫療組織確定。

現時婚姻條例規定,結婚雙方必須是一男一女,性別是按出生時的天然性別釐定。至於是否要修例,法庭認為是由立法機關決定,建議將有關命令暫緩執行一年,讓當局有時間跟進。

W原本是男性,進行變性手術後,身份證和護照的性別皆改為女性,但婚姻登記處拒絕她與未婚夫註冊,W提出司法覆核,但在原訟庭和上訴庭都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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