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表示,前廉政專員湯顯明處理公務酬酢,餽贈及外訪開支等問題,引起傳媒廣泛關注,廉署早前亦接到數宗涉及湯顯明的投訴。
經小心考慮後,律政司認為由廉署對有關投訴,展開刑事調查較為恰當,又指基於現有資料,認為有足夠理據就涉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和「公職人員行為不檢」的指控,進行刑事調查。至於檢控與否,律政司將在刑事調查完結後,會根據得到的資料,再按「檢控政策及常規」作決定。
律政司亦提出,負責今次調查的人員必須符合幾項準則,以確保調查公平、公正。包括他們要從未有出席或涉及,由湯顯明個人安排的任何活動。除正常廉署人員的公務外,調查人員無直接或間接與湯顯明有任何連繫或關係。有關人員對湯顯明進行的調查,並沒有實際或觀感上的利益衝突或專業困難。
律政司又認為,這宗案件由廉署調查,會較由警方調查適合,因為廉署多年來累積了,大量處理這類投訴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及廉署擁有一隊經驗豐富的,內部調查隊伍,專門調查涉及廉署人員的失誤或濫權的投訴,加上現任專員並未有涉及指控,因此能恰當地領導調查工作。
廉署表示,為確保調查公正無私,在進行調查時及調查完結後,調查人員會向刑事檢控專員,尋求法律意見。有關調查進度及結果,均會向獨立的「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