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的士司機因為多收乘客五毫的士車費,被控濫收車資。控方考慮案情背景及證人證供後,決定撤銷起訴。
為了五毫車費惹上官非的的士司機譚開志,獲撤銷控罪後離開東區裁判法院。駕駛三十多年的士的譚開志,說案件對他不公平。
案情指譚開志去年十月在北角接載一名女乘客,經東隧到鑽石山,咪錶顯示車費是136.5元。乘客支付137元,並取收據,期間她無異議。
但之後她向消委會查詢,知道的士司機必須按咪錶收費,於是向交通投訴組投訴,譚開志其後被警方起訴濫收車費。
控方在庭上指律政司經慎重考慮,案件背景及證人證供後,決定不提任何證供起訴被告,並撤銷控罪。
法例規定的士司機,不得向乘客收取高於咪錶列明的車費,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和監禁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