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黃冠豪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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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3-05-22 21:03

撰文: 無綫新聞

警司黃冠豪涉嫌處理灣仔一間食肆申請酒牌時,未有申報收受食肆的優惠,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下月六日宣判。

50歲被告黃冠豪,案發時任職灣仔分區指揮官,職責包括對灣仔區內申請酒牌的食肆,向酒牌局提供意見。

涉案的火鍋店「辰田食棧」位於銅鑼灣,現已結業。該店前年三月,由原本「正宗澳門豬骨煲」改名「辰田」時,期間酒牌資格失效,要重新申請。

案情指,被告前年六月至八月,「辰田」未取得牌照期間三次光顧,先後獲得四千五百多元折扣優惠,更獲贈一瓶威士忌。最後一次光顧該店後翌日,被告負責審閱該店的酒牌申請,批核時沒提出反對,亦沒有向上級申報曾接受食肆優惠,經審訊後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

裁判官判決時斥責被告不當行使職權,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行為極之嚴重。審訊期間,辯方曾傳召其他警務人員作供,講述光顧該食肆情況,證人包括時任灣仔分區牌照小隊的人員。

不過,裁判官批評被告和辯方證人,證供互相矛盾,更列舉出至少三十九個例子,

更質疑不止被告一人有問題,整個小隊都可能有問題,要求廉署調查是否有證人,同流合污或作假證供。

辯方申請將案押後,以便被告向上級及同袍取求情信,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月六日,期間被告獲准保釋,但要交出旅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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