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黃冠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即时港闻

发布: 2013-05-23 02:32

撰文: 無綫新聞

正停職的警司黃冠豪,因處理灣仔一間食肆申請酒牌時,未有申報收受食肆的優惠,在東區法院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下月六日判刑。

50歲被告黃冠豪目前被停職,案發時任職灣仔分區指揮官,職責包括對灣仔區內申請酒牌的食肆,向酒牌局提供意見。根據警務人員薪級表,警司的月薪介乎八萬七千多元,至十萬零一千多元。

涉案的火鍋店「辰田食棧」位於銅鑼灣,現已結業,該店前年三月,由舊店名改為「辰田」,期間酒牌資格失效,要重新申請。

案情指,被告涉嫌在前年六月至八月,「辰田」未取得牌照期間三次光顧,先後獲得四千五百多元折扣優惠,更獲贈一瓶威士忌。最後一次光顧「辰田」後翌日,被告負責審閱該店的酒牌申請,批核時沒提出反對,亦沒有向上級申報曾接受食肆優惠。

裁判官審視證供後,裁定被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裁判官斥責被告不當行使職權,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行為極之嚴重。

審訊期間,辯方曾傳召其他警務人員作供,講述光顧「辰田」的情況,證人包括時任灣仔分區牌照小隊的人員。

不過,裁判官批評被告和辯方證人證供互相矛盾,更列舉出至少三十九個例子。例如辯方的案情指,被告不知道獲食肆送贈威士忌,付款時用信用卡,沒看清楚價錢而不知有優惠,又稱不知道店舖改了名而酒牌失效,裁判官都認為講法不可信。

裁判官又質疑,不止被告一人有問題,整個小隊都可能有問題,要求廉署調查是否有證人,同流合污或作假證供。

辯方申請將案押後,以便被告向上級及同袍取求情信,裁判官接納,將案件押後至下月六日判刑,期間被告獲准保釋,但要交出旅遊證件。

更多新闻

热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