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女人收取時薪35元的報酬,受聘代人到荔枝角收押所探訪犯人,被控串謀欺詐罪,各判監兩個月。是首宗代客探監被定罪案件。
三名被告到觀塘裁判法院聽取判刑。她們的年齡29至38歲,報稱是清潔工或無業。案情指她們2011至12年間,以時薪35元受僱於一間公司提供代客探訪服務,向懲教署訛稱是囚犯的朋友,到荔枝角收押所探訪囚犯。與同案另外六名被告被控串謀欺詐罪。
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判刑時稱,三名被告在明知的情況下收取酬勞,向懲教署人員作出虛假陳述。雖然角色並非重要,但沒有這些「前線人員」,就不能進行這些罪行。
裁判官同意,她們的罪行並非嚴重至妨礙司法公正,但若容許這做法持續下去,會傳遞錯誤信息,因此判刑時沒有考慮這點。
被告求情時表示悔意,案件亦沒有先例可循,希望判處緩刑。但裁判官指,法庭需要判處具警誡性的刑罰,判緩刑並不適合,量刑起點是監禁三個月,考慮被告認罪和背景,減刑至兩個月。警方稱,拘捕行動已起阻嚇作用。
案中仍有另外六名被告不認罪,包括被指開設代客探監服務公司負責人,會在下月底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