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區旗案宣判 古思堯馬雲祺俱毋須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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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3-06-26 21:08

撰文: 無綫新聞

社運人士古思堯及馬雲祺早前被裁定企圖侮辱區旗罪名成立,古思堯在區域法院被判監四個月,緩刑兩年。馬雲祺被判230小時社會服務令。

66歲的古思堯及19歲的馬雲祺聽取判刑後離開東區裁判法院,古思堯指判刑是意料中事。

二人被控在去年四月一日在中聯辦門外企圖焚燒區旗,早前已被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杜浩成早上判刑時表示,不接受被告以公民抗命作為減刑理由,亦不接受被告企圖以法庭作為示威延伸,引起外界注意。

又指案發時被告有人從旁協助,有目的阻止警員用滅火器,沒發生推撞或人踩人實屬僥倖,燃點區旗的報紙火屑有灼傷旁人,行為危險及不負責任,罪行非常嚴重,必須判阻嚇性刑罰。

裁判官指,理應判古思堯入獄半年,考慮他已被扣押兩星期,判囚四個月,緩刑兩年。

馬雲祺就判23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指出,區旗法立法目的是維護地區尊嚴,確保旗幟中立性,本身不影響或妨礙市民,表達訴求的內容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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