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規管特首選舉的條例,要求選舉呈請要在選舉後七日限期內提出,這個做法並無違憲。
去年特首選舉中落敗的何俊仁,質疑當選的梁振英在競選期間就其寓所僭建一事作失實陳述,去年七月向法院申請選舉呈請及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選舉結果。雖然法庭已裁定何俊仁敗訴,但認為有兩項法律問題涉及廣泛重要性,終審法院早前再為此開庭審理。
法院頒布的判詞指出,其中一個問題是選舉呈請規定,在選舉後七天內提出的限制有否違憲。法院認為《基本法》保障特首參選人,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並非絕對,施加限制無損這項憲法權利的要素。這限制旨在確保對選舉的質疑盡快進行,以盡快確定行政長官選舉結果。
有權提出呈請的人應曾積極參與選舉,並密切留意對手活動,故限期並非過短。即使在限期後才有呈請理由呈現,尚有其他補救方法,例如司法覆核及刑事訴訟等。所以,終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選舉呈請七日限期沒違憲。
另一個問題是針對特首選舉的選舉呈請、以及司法覆核可否同時進行。法院的判詞指出,《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有關呈請方面,限制參選人只可以就某些事項呈請,如要以其他理由質疑選舉結果,就要以司法覆核的形式提出訴訟,其他人士則不受限制。
由於今次上訴只屬學術性討論,所以不會影響去年行政長官選舉結果,只會影響日後選舉;而終審法院亦不就此上訴作出訟費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