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成員主要在三種情況下,要申報土地及物業,一種是他自己有份擁有,例如獨資或和配偶聯名;第二種是雖然由配偶或其他人名義持有,但實際都是屬這個行會成員的土地及物業,即所謂信託形式;第三種,是雖然這個行會成員無業權,但有實際利益的土地及物業。
「實際利益」並無明確規定,但不少行會成員,例如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申報太太獨資擁有的幾個單位。陳茂波都有申報太太自己名下物業,但無申報太太和其他人合資的土地,他解釋過,因為他住在太太的物業裡面,有「實質利益」,而爭議中的土地他沒有「實際利益」。
英國和澳洲就規定大臣和部長,要申報配偶和受供養子女名下的股份和房地產,不過澳洲亦指明是「據其所知」地去申報,有政黨認為香港有需要改變申報制度。
社民連、人民力量、前綫、民主黨等政黨先後到廉署總部投訴陳茂波,指他太太和太太的親人曾經在他上任時,合資擁有新界東北農地,陳茂波沒有申報,涉嫌利益輸送及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廉署應該調查。民主黨亦有到申訴專員公署投訴。
做過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認為,需要修改申報制度,包括申報配偶和子女的利益。行政會議成員葉劉淑儀透露,行會成員私下討論過應否修改申報制度,加入申報配偶的利益,但她覺得不切實際。她說如果這些都要申報,政府日後可能更難找人加入行會。
民主黨就認為,即使配偶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土地和物業,有關的官員和行會成員都可以照實填報,話配偶拒絕披露,讓公眾自己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