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批准屋宇署的封閉令申請,封閉土瓜灣啟明街51號唐樓。法官認為,法庭無權判定建築物是否危險,只需要考慮申請程序是否恰當,屋宇署有跟足條例處理。
屋宇署代表律師向法庭呈交要求發封閉令的理由,指大廈懸臂式露台有危險,屋宇署有必要發出封閉令,以進一步勘察大廈主體結構。
代表業主的律師呈交業主早前自行聘請的結構工程師的報告,認為樓宇不是屋宇署所指般,危險至需要申請封閉令。而屋宇署申請封閉令需要證明樓宇是危險,但目前沒有數據或報告證明有即時危險,認為封閉令對業主不公平。
暫委法官葉樹培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7條,法庭無權去質疑建築事務監督,指大廈屬危樓的專業意見,認為法庭角色只能確保發出封閉令通知的程序是否恰當。
法官休庭後認為,事情發展至今已到是否頒令的時候是執法程序的尾聲,建築事務監督及業主已沒有甚麼可爭議的餘地。
署方有跟足條例,在大廈顯眼處張貼有意申請封閉令的通知七天,法庭沒有酌情權拒絕頒令,所以批准封閉令的申請。暫委法官表示,受影響的居民如果對法庭批准封閉令的申請有異議,可以提出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