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改諮詢:譚指民主程序提名或需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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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3-12-03 03:40

撰文: 無綫新聞

政制改革諮詢文件預料周三公布,消息指文件將會諮詢市民,以「民主程序」提名,是否需要提名委員會投票選出候選人。

2017年普選特首的關鍵,除了提名委員會如何組成,還要決定候選人入閘門檻,即提委會以甚麼「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民主程序當年是怎樣,寫入基本法的呢?

89年1月基本法草稿附件一,規定以全民投票決定,是否由提名委員會以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特首,89年六四事件之後,全民投票被刪走,到89年底,整個基本法起草諮詢期結束時,基本法正式條文仍未有「民主程序」。

到90年1月,基本法定稿前最後一次,草委政制小組會議,才將「民主程序」提名,加入基本法45條,無解釋修訂的用意。

當年報章報道,草委鄔維庸表示基本法第45條,提名委員會組成方式未確定,因剛發生六四事件不定細節有好處,「正如兒子和父親吵架」,「不要父親馬上訂遺囑一樣」。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全程參與起草基本法,她解釋當年加入「民主程序」,是要以投票體現提名委員會集體意志,她指當年會議沒有逐字紀錄,如果有爭議,人大常委會可考慮釋法。

因六四事件退出草委的李柱銘指退出前開的草委會沒講過,民主程序提名是少數服從多數,認為目的是要篩走,中央不屬意的候選人。他認為民主程序的定義,會引發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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