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內地新移民女子挑戰申請綜援需居港七年的規定,獲終審法院裁定勝訴。
提出訴訟的內地新移民女子孔允明,並無到法庭聽裁決。
案情指她05年11月獲發單程證來港,來港翌日港人丈夫逝世。她06年申請綜援,因居港不足七年被拒絕。09年提出司法覆核,在原訟庭及上訴庭都被判敗訴。她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她上訴得直,並宣布有關七年居港的規定違憲。
政府於2004年起規定,所有綜援申請人必須居港至少七年。而04年之前,綜援申請資格是居港一年。
終院的判詞指出,政府聲稱引入居港七年規定,目的是為節約金錢,確保社會保障制度可以長期維持。但要居港滿七年才有資格申領綜援的政策,是牴觸了兩個重要的社會政策,分別是單程證可令家庭團聚及令老化社會年輕化政策。而且所節約的金錢是微不足道,所以覺得保障社會制度的持續性,無合理的關連,因此裁定政府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