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申領綜援要居港七年規定違憲

即时港闻

发布: 2013-12-16 21:02

撰文: 無綫新聞

一名持單程證來港女子,挑戰申請綜援需居港七年的規定,獲終審法院裁定勝訴。終院又宣布,申領綜援要居港七年的規定違憲。勞福局發言人表示,正仔細研究判詞和徵詢法律意見,會作適當跟進。

提出訴訟的孔允明,並無到法庭拿判詞,協助她提出訴訟的社區組織協會,歡迎裁決。

孔允明05年11月,獲發單程證來港。來港翌日港人丈夫逝世,她06年申請綜援,因居港不足七年被拒絕。09年提出司法覆核,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敗訴,她上訴至終審法院。

政府於2004年起規定,所有綜援申請人必須居港至少七年,而04年之前,綜援申請資格是居港一年。

終院的判詞指出,政府聲稱引入居港七年規定,目的是為節約金錢,確保社會保障制度可以長期維持。但終院認為這個規定,牴觸了兩個重要的社會政策,分別是單程證可令家庭團聚及令老化社會年輕化政策。

終院在判詞中,詮釋《基本法》第36條,認為香港居民有權按照綜援計劃,於1997年7月1日的情況下享受綜援待遇,當時申領綜援只須居港一年。政府雖然有權按《基本法》第145條修改及限制有關待遇,但必須受到法院在憲法層面的覆核,而有關限制必須與貫徹一項正當目的有合理關連。對權利的侵犯亦不能沒有合理基礎。

終審法院認為,有關證據顯示,引入七年居港規定而節約到的金錢款額微不足道。所以斷定這項規定與政府所聲稱的,要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性,並無合理關連。

終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孔允明上訴得直,並宣布申領綜援,要居港七年的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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