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高級消防隊長教唆他人消滅犯罪證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宣判,案情指,49歲被告湯萬財前年到海港城環球金融中心北座地庫電掣房,調查一宗儲存過量危險品的投訴時,發現44瓶「三氟溴甲烷」滅火氣樽。
被告繞過正常檢控程序,只要求職員搬走氣樽,並教唆職員當其他巡查人員時訛稱氣樽為空樽。被告又在報告指,巡查中並無發現。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候審期間繼續進修,學習開解想自殺的人,而被告亦被案件折磨。另外,辯方呈上13封求情信,希望法官輕判。
暫委裁判官朱仲強考慮案情及求情後,判處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消防處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屬員如果干犯刑事罪行而被裁定罪名成立,處方會仔細審視個案情況後,施以適當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