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遇襲案,兩名在內地落網的疑犯早上提堂,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再提堂,兩名被告還押警方看管。
兩名被告葉劍華及黃志華都是37歲,由警車一先一後押送到東區裁判法院,他們都報稱是修理水管工人。兩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指他們上月二十六日,在西灣河鯉景灣太康街55號近泊車咪錶位,意圖使劉進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劉進圖。
他們又被控一項盜竊罪,指他們上月十二至十三日,在粉嶺聯興街的電單車停泊處,偷竊一輛電單車。
兩名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本月二十五日,辯方無申請保釋,期間二人還押警方,等候進行認人手續。
辯方庭上表示,兩名被告在內地被捕,移交香港後,進行第一次會面錄影時,不獲接觸律師,指會面是在警方威嚇、壓迫、襲擊及引導下進行。稍後審訊時,將對警誡供詞的自願性作爭議,又要求之後認人時,要有代表律師在場。
警方庭外透露,劉進圖將不會參與認人手續,因他當時背部受襲,根本看不到兇徒容貌。而兩名兇徒當時戴住電單車頭盔,警方將安排其他證人認人,惟因控方庭上未有提及,故不便透露詳情。
兩名被告被控的傷人罪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十七條,即是指任何人意圖使其他人受殘害,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嚴重傷害,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