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批評政府部門保存檔案資料的安排,公署調查發現,有七個局或部門過去幾年從未將過期檔案交予政府檔案處。
政府部門的資料檔案牽涉各項政策措施的制定過程及政府的看法,現在是由政府檔案處負責最終保存。部門先收存檔案,不用時移交檔案處鑑定是否保存,如確定有價值會編錄,否則銷毀,部分30年後要自動公開。檔案處要求各部門最少每兩年就是否保留過期檔案提交建議,再由檔案處決定。
但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發現,2008至12年,有七個局或部門從未將過期檔案提交鑑定,有九個則沒依時遞交。
檔案處前處長朱福強批評,雖然有指引懲處遺失或擅自銷毀檔案的政府人員,但大部分情況都不會處分,認為只有訂立檔案法才有辦法改善。而政府表示,法律改革委員會正研究相關制度,待完成後再決定是否引入檔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