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銷售員涉嫌威嚇顧客購買產品,被控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裁判官表示案情嚴重,一經定罪,被告有機會判處監禁。
案發在去年7月20日,26歲的被告黃榮珠是新世紀廣場一間美容產品公司助理主任,涉嫌用威嚇性的手法,要一名剛完成美容護理的78歲婆婆申請做會員,又收起她的身份證和信用卡。婆婆想回家休息,被告不准,婆婆被困兩小時,最後用了28368元購買了49件產品,才可以離開。被告被控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案件在觀塘法院審訊,被告否認控罪。裁判官表示,案件的控罪較新,但案情很嚴重,被告的行為令香港商業社會變了「賊竇」。如果裁定罪成,被告有可能要監禁。裁判官表示,考慮到受害人的年紀,認為案件要快些處理,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8日,被告獲准以2萬元保釋,期間不准離開香港。
今次是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去年七月實施後第二次的檢控。 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10萬元和監禁兩年。